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991號
PCDV,108,司促,10991,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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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葉彥志 

債 務 人 黃月秋 

債 務 人 葉柏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聲請事項:
  一、債務人葉柏毅於繼承葉有義遺產範為內,與債務人葉彥
  志、黃月秋於新臺幣138,44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
  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葉彥志黃月秋於新臺幣16,703元整及如附表所
  示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理由:
  一、緣債務人葉彥志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間,邀同債務人黃月秋、被繼承人葉有義為其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捌拾萬元整,嗣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共計新臺幣343,323元整。約定倘借款
  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葉彥志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債務人葉彥志尚餘本金155,151元整(逾期利息、違
  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黃月秋、被繼承人葉有義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葉有義於100年3月11日死亡
  ,已喪失人格無能力擔任保證人,且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查
  詢無人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款規定,被
  繼承人葉有義除葉彥志黃月秋,尚有繼承人即債務人葉柏
  毅,繼承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理繼
  受被繼承人之債務;惟債務人葉彥志為借款人,債務人黃月
  秋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法院繼承回覆
  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月秋、葉│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6703 │彥志   │0月1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月秋、葉│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38448│彥志、葉柏│0月17日起  │      │       │
│  │元  │毅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月秋、葉│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703 │彥志   │1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月秋、葉│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8448│彥志、葉柏│1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毅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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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