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38號
PCDV,108,司促,10838,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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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李俊儀 


債 務 人 吳俊霖 

債 務 人 陳淑真 

債 務 人 吳佩芳 

債 務 人 吳云鈞 

 
一、債務人吳佩芳吳云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泓德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吳俊霖陳淑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貳
  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吳俊霖於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吳泓德、陳淑
  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
  (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
  》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放款利率加年率
  1%固定計算(借據第三條第一項),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
  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629,825元
  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
  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然
  吳泓德陳淑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
  償責任。另債權人向債務人吳俊霖及連帶保證人吳泓德、陳
  淑真請求連帶清償借款時,始悉連帶保證人吳泓德已於102
  年5月間死亡《證四》,經查連帶保證人吳泓德之繼承人吳
  佩芳、吳云鈞亦未聲明拋棄繼承《證五》,依民法相關規定
  其繼承人吳佩芳吳云鈞對被繼承人吳泓德之債務,在繼承
  吳泓德遺產範圍內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物:
  證一: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證二:就學貸款放款利率表乙份
  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
  證四:除戶戶籍謄本乙份
  證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第020252號函乙份
  證六:繼承系統表乙份
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云鈞、吳│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629825│佩芳、吳俊│0月23日起  │1月22日止  │       │
│  │元  │霖、陳淑真├──────┼──────┼───────┤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云鈞、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29825│佩芳、吳俊│1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霖、陳淑真│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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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