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思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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