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116號
PCDV,108,司促,10116,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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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1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連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玖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壹仟壹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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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