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8年度,69號
PCDV,108,事聲,69,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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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69號
異 議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許基洲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於108 年2 月1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65號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 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 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 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 亦有明文規定。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下同 )108年2月12日所為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下稱原裁定),經異議人於法定期限內對原裁定提出異議 ,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核與上 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於107年7月12日裁定清算開始 ,惟相對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存摺陸續存入金額共新台幣( 下同)10,472,320元,其資金流向並不明確,且鈞院於清算 終止之裁定中,相對人並無就此提出相關說明,擬請鈞院調 查,相對人是否有加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並有隱匿財產之情事 。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聲請清算,經本院於107年7月12日以107年度消 債清字第37號裁定自107年7月1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惟相對人除信託存款40,000元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 財產,堪認相對人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8年1月2日函詢全體 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均無人反對,司 法事務官乃於108年2月12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經本院調閱上開各裁定卷宗,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 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 之。消債條例第129條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雖主張相對人 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其存摺陸續存入金額共10,472,320元 ,且相對人並未說明其資金流向,恐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並 有隱匿財產之情事云云。惟查,相對人名下已無財產,有相 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 業公會106年10月11日壽會貴字第1061014315號函所附之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際康健人壽股份 有限公司107 年7 月26日康健(保)字第1070008100號函、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26日中壽保規字第 1070002487號函、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27 日保誠總字第1070630 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8 月22日(107 )南壽保單字第C1733 號函、中國信 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個人對帳單影本、證 券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等件在卷可參,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 查核無訛。是以,原裁定所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於法並 無不合。至於相對人是否有隱匿財產之情事,僅為後續相對 人是否得以免責之問題,與是否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無關。從 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 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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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