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8號
PCDV,107,重訴,18,2019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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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 上訴 人 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綺 
被 上訴 人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珠 
被 上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2,27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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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