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 上訴 人 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若綺 被 上訴 人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寶珠 被 上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2,2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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