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貴鳳
上列上訴人住易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林華瑛等人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計算式:12113 +472786
=48489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