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7號
原 告 邱季純
訴訟代理人 陳威欽
被 告 林秀珍
劉秀滿
劉得福
劉裕卿
劉秀琴
劉秀麗
劉志明
劉裕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第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108 年5 月10日前提出劉春木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