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6號
上 訴 人 蔡碧芳
被 上訴人 超仁鑽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帥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7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7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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