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85號原 告 賴嘉靖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複 代理 人 張業珩律師被 告 蔡阿標 蔡俞阿梅 林蔡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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