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被 告 景冠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駱忠和 謝秉翰(謝賴美蓮之繼承人) 謝秉勳(謝賴美蓮之繼承人)兼法定代 理 人 謝志賢 謝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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