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98號
PCDV,107,訴,1698,2019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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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簡張麗珠

      簡茂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王快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698號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6 萬2,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
6,7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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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