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2號
原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謝德霖
蕭政旭
被 告 徐淑寶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孟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