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5號
PCDV,107,訴,115,2019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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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俞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粲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15號返還價金
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判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提出書狀聲明上訴,然 並未載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依上訴狀所載 ,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是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7 萬元,依上開規定及司法解釋意 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 萬7,3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補正上訴聲明, 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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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