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原 告 田維國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複 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被 告 謝明宜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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