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相 對 人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相 對 人 方穗蓮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108年2月15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下方關於「上列當事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755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614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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