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64號
PCDV,107,司執消債更,64,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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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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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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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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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黃信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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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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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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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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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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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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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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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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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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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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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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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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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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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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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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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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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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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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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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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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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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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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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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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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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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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條均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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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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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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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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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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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時,有解約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64,338元之富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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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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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富邦人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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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華
10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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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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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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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之總額,又原開始裁定中所記載之解約金189,108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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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累積之保單借款金額,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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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光利電瓷廠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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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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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收入約為24,000元,並有逐月薪資單在卷可佐,應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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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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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之2名子女年約9歲、3歲,扶養義務人有2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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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每月分擔2名子女之扶養費合計10,000元,低於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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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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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標準扣除每名子女領取之低收扶助2,965元所計算之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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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費用,應屬合理。又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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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必要支出13,320元,低於上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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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6元之1.2倍17,599元,可認已撙節開支,其每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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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收入24,000元扣除必要支出總額23,320元後之餘額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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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已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並將保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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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金全數加入更生方案中清償,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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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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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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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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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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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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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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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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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4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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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6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7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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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9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0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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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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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6,640元13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986,489元14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15
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62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16
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17
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18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19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20




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21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22
(0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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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期清償金額:583元24
(0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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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期清償金額:1,037元26
參、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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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28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29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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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31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第三頁1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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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3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4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5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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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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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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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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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10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1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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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利電瓷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