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富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3 月21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0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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