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64號
PCDV,106,訴,3864,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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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6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林仁魁 
被   告 鄭秋蜜 
      鄭林蘭 

      鄭源東 
      鄭鴻源 
      鄭春美 
      鄭世勳 
      林玉霞 
      鄭人豪 
      鄭愛勳 

      鄭安庭 
      蔡桂秋 
      鄭懿慧 
      鄭國偉 
      鄭傑仁 
      鄭玉禮 
      周鄭碧玉
      鄭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6,510 元。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
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
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
字第277 號裁定意旨可以參照)。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
位債務人即被告鄭秋蜜之請求分割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鄭萬貴之遺
產,是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鄭秋蜜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
亦可參考)。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鄭萬貴所遺留之新北
市鶯歌區橋子頭段91-3、91-5、92-1、92-2、93-1、93-3、94-3
地號土地;新北市鶯歌區尖山堆段375 、611 、612 、614 、61
5 、616 、618 、619 、620 、632 、633 地號土地;新北市鶯
歌區二橋段347 、348 、423 、559 、561 、562 、564 、565
、566 、567 、568 地號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
000 ○00000 ○00000 地號;桃園市○○區○○○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新北市○○區○○段000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
,以及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72萬4,110 元(計算式:
20,974,216元×被代位人鄭秋蜜之應繼分29/840=724,11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6,510 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1,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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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