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瑞連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馬雨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主文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遷讓返還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號房屋之鑑定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參萬零柒佰參拾柒元(見本院板簡卷第64頁反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主文第3 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準此,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計算式:46644 +4500=51144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