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56號
PCDV,106,訴,2056,2019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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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6號
上 訴 人 陳肇基 

      陳文清 
被 上訴人 陳柏宏 


      洪裕欽 
      洪榮松 
      洪敏雄 
      洪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056號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
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陳肇基陳文清部分(原判決第1 項部分):經查,
  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以裁定核定系爭房屋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45,520 元,上開裁定並未據兩
  造不服而經確定。是依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5,045,520 元
  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
二、上訴人陳肇基部分(原判決第2 、3 項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966,000 元(計算式:552,000 元+414,000 元=966,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
三、前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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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