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溢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溢進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湯溢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 1 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羈押原因, 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8 年2 月1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又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 30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現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8 年4 月3 日起入監執行,執行期滿日 至110 年2 月2 日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 行,且執行期滿日至110 年2 月2 日,應認本案羈押之原因 業已消滅,而應自執行刑期起算日即108 年4 月3 日起撤銷 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