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84號
PCDM,108,聲,484,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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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被   告 周毓良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高聖文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左逸軒律師
被   告 張志濬


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楊藍茵


選任辯護人 楊美玲律師
      黃鷥媛律師
被   告 張適泓


選任辯護人 蔡仲威律師
      林俊儀律師
被   告 吳善友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被   告 莊正端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陳倚箴律師
      林蔚名律師
被   告 張盤銘


選任辯護人 張惇嘉律師
      池泰毅律師
      吳詩敏律師
被   告 傅秉豐


選任辯護人 王昱文律師
被   告 蔡哲城



選任辯護人 林詠善律師
被   告 陳勝源




選任辯護人 廖大鵬律師
被   告 蔡裕家



選任辯護人 林奕秀律師
      於知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周毓良等貪污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6
3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四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貪污等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 請人)係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公司)得標 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林訓實習工 場建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鋼構下包廠商,系爭工程 業已竣工,正辦理「總驗收」手續。然因法務部調查局新北 市調查處(下稱新北市調處)查扣系爭工程之契約書原本, 聲請人因恐欠缺上開契約書原本,無法辦理系爭工程驗收手 續。為此聲請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契約書原本,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4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准予將上開查扣物品 發還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 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 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 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 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係指非屬本案得沒收之物,或該扣 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無毀損、滅失之虞,或不能 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 ,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從而, 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 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發還。三、經查,被告周毓良等人因涉犯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63 號貪 污等案件(下稱本案),經新北市調處查扣聲請人所有之如 附表所示之物為證據(保管字號:104 年度白保字第1261號 ),業經核閱本案卷證無訛,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核 其內容僅為聲請人與泛亞公司間就系爭工程之鋼骨工程所簽 訂工程契約、採購契約之約定事項,上開資料屬文書資料, 並非限以留存原本之方式方能保存,而本院已將如附表所示 之文件資料,以電子卷證掃描及燒錄光碟之方式,將上開資 料均製作成電子檔案並予留存。又本院亦於民國108 年4 月 2 日訊問程序期日當庭與聲請人及檢察官確認該掃描留存之 電子卷證資料與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實體原本均屬相符,而聲 請人亦表示日後審理如有需該實體原本時,聲請人另會再行 提出予本院,是本院參酌檢察官之意見後,及考量該扣押物 之返還對本案程序尚無妨礙,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發還,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稚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
│扣押物品清│物品名稱│數量 │所有人姓名│提出人姓名 │備註 │
│單之編號 │ │ │ │ │ │
├─────┼────┼───┼─────┼──────┼──────┤
│004 │榮聖公司│1 本 │榮聖公司 │榮聖公司 │扣押物編號:│
│ │訂購契約│ │ │ │W-4 │
├─────┼────┼───┼─────┼──────┼──────┤
│005 │榮聖公司│1 本 │榮聖公司 │榮聖公司 │扣押物編號:│
│ │工程契約│ │ │ │W-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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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