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243號
PCDM,108,聲,1243,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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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俞智崡
受 刑 人 楊玉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
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營利姦淫猥 褻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 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 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具保人出具現金3 萬元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拘 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 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送達證書、拘票及拘 提報告書各2 份、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各1 份、受刑人及具 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附卷足憑,另受刑人迄今 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參,是受刑人顯已逃 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振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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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