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8年度,41號
PCDM,108,簡上附民,41,2019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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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簡嘉瑩
法定代理人 簡士欽
      蕭麗子
被   告 朱亮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朱亮勳」,更正為「朱亮」。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裁 定如有誤寫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之規定,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朱亮勳 」,顯係「朱亮」之誤寫,而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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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