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316號
PCDM,108,簡,316,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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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緯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6542號、107年度偵字第3858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緯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咖啡包壹包(驗餘淨重伍點肆伍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欄補充「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低 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持有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 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 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咖啡包1包(淨重5.7149公克、 驗餘淨重5.458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之,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咖啡包外包裝袋1個,爰 一併沒收銷燬;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 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6542號
107年度偵字第38589號
被 告 林緯軒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緯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 第5126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 民國102年9月3日起至104年3月2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詎其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一)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07年7月30日0時許,在新北市○○區○○ 街000巷0弄00號住處內,以吞服舌下錠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二)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 07年8月1日23時許,在上開住處附近某處,以不詳代價,向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佳」之成年男子取得含有第二 級毒品MDMA之毒品咖啡包1包(淨重5.7149公克、驗餘重5.4 588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7年8月2日1時2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在該車後車廂內扣 得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毒品咖啡包1包,復經警採集 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林緯軒於警詢及偵查│⑴被告坦承於犯罪事實欄一│
│ │中時之自白 │ 之㈠之時、地,施用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 │ │ 實。 │
│ │ │⑵被告坦承於犯罪事實欄一│
│ │ │ 之㈡之時、地,取得扣案│
│ │ │ 毒品咖啡包1包之事實。 │
├──┼───────────┼────────────┤
│ 2 │勘察採證同意書、台灣檢│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經檢驗│
│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年8月17日出具之濫用藥 │反應之事實。 │
│ │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 │
│ │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 │
│ │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 │
│ │檢體編號:Q0000000號)│ │
│ │各1份 │ │
├──┼───────────┼────────────┤
│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證明被告持有含有第二級毒│
│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品MDMA毒品咖啡包之事實。│
│ │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 │
│ │總醫院107年10月4日北榮│ │
│ │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
│ │成分鑑定書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予以分論併 罰。至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毒品咖啡包1包(淨重5.7 149公克、驗餘重5.4588公克),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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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