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410號
PCDM,108,簡,2410,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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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ENGULBAI TYRON NGEBURCH(帛琉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RENGULBAI TYRON NGEBURCH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補充「楊秋燕 於偵查中之證述、警員余和霖之職務報告1份」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酒後鬧事,於警員余 和霖到場處理時,竟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行為 ,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打擊公務員執行勤務之 士氣,兼衡其無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 為大學就讀中(前來學習中文,甫入境3個月)暨家庭經濟 狀況為小康,及被告偵訊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531號
被 告 RENGULBAI TYRON NGEBURCH(帛琉籍) 男 22歲(民國86年【西元1997年】
1月4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號
居留證號:A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RENGULBAI TYRON NGEBURCH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22時45分 許,酒後在新北市○○區○○街00號附近大吵大鬧,先徒手 推倒楊福智所有之FVS-799號普通重型機車,導致該機車之 右後照鏡損壞後(涉嫌毀損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 分),復突然以右拳毆打路人邱祥豪左臉成傷,並以腳踹踢 邱麗菊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車門,導致 車門凹陷(傷害邱祥豪及毀損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 部分均未據告訴),經民眾報案後,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員警余和霖於同日23時20分許趕往現場, 詎余和霖上前盤查時,RENGULBAI TYRON NGEBURCH竟基於妨 害公務之犯意,突然揮拳毆打余和霖右側臉部(傷害部分未 據告訴),而施強暴行為。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RENGULBAI TYRON NGEBURCH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 自白,
(二)證人楊秋燕於警詢中之證詞,
(三)監視錄影光碟1片、翻拍照片7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 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依法執



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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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