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080號
PCDM,108,簡,2080,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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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筠淇(原名彭慈玉、彭紫絜、彭紫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筠淇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彭筠淇前多次犯竊盜罪 ,經法院分別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稽,仍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以竊取之方式獲取財物 ,侵害他人財物之管領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所為殊非可取,復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 素行、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警 詢筆錄參照,見108 年度偵字第85號卷(下稱偵查卷)第2 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價值,以及其所 竊取之財物已由告訴人陳盈瑋領回,被告犯罪所生之實際損 害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應執行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被告犯 罪所得之物(即黃色外套1 件、綠色淑女上衣1 件、藍色襯 衫1 件),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 據(見偵查卷第1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 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蔣政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5號
被 告 彭筠淇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筠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在陳盈瑋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 00號之艾瑪特服飾店,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旋 即離去。嗣警循線追查,並於彭筠淇處扣得附表所示之竊取 物品(業已發還)。
二、案經陳盈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彭筠淇於偵訊中經傳未到,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盧姵嵐及證人即 告訴人陳盈瑋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照 片12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 張、被告住處拿出竊取物品之照 片3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彭筠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2 次竊盜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蔣政寬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告訴人 │遭竊物品 │
├──┼────┼──────┼────┼───────┤
│ 1 │107 年11│新北市板橋區│陳盈瑋 │黃色外套1 件、│
│ │月4 日15│中山路1 段19│ │藍色襯衫1 件 │
│ │時12分許│號之艾瑪特服│ │ │
│ │ │飾店 │ │ │
├──┼────┼──────┼────┼───────┤
│ 2 │107 年11│同上 │同上 │綠色淑女上衣1 │
│ │月6 日16│ │ │件 │
│ │時15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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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