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953號
PCDM,108,簡,1953,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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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詠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緝字第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詠詩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 聲請所指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茲審酌前案( 即前所犯,構成本件累犯之犯行部分)暨本案犯行情節,參 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108年2月22日公布)意旨,基 於罪刑相當原則,應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 已有多次竊盜紀錄(見同上紀錄表),素行不佳,仍不思循 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而為本件竊行,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危害程度、所竊財物種類、價值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竊 得之男素色長袖吸濕排汗Po lo衫(玫紅色)、灰色T-Shirt 、素面繡花縮口長褲(灰色)各1件,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除POLO衫及長褲業已發還告訴人(見偵查卷第18頁贓物認領 保管單),不予宣告沒收外,至未扣案之T-Shirt,價值低 ,基於司法經濟效益行沒收或追徵所耗大,欠缺刑法沒收之 重要性因子,應亦不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附帶說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857號
被 告 黃詠詩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
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詠詩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 第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 執行完畢出監。詎仍未警惕,於107 年10月1 日15時20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一帆穿的流行廣場」店 門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乘該店店長 謝亞帆未注意之際,徒手自該店門口特賣區展示架上竊取男 素色長袖吸濕排汗Polo衫(玫紅色)、灰色T-Shirt 、素面 繡花縮口長褲(灰色)各1 件(總價值新臺幣399 元),得 手後隨即離開。嗣黃詠詩於同年月5 日14時30分許再度至上 址店內,經謝亞帆發現黃詠詩外型符合上開案發時間監視器 所攝得之人,且黃詠詩所穿玫紅色Polo衫與灰色長褲即係上 開案發時間遭竊之衣物,乃報警到場處理,警並當場扣得前 開黃詠詩所穿衣物2 件(已發還與謝亞帆)。
二、案經謝亞帆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詠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拒答大部分問題)。



(二)證人即告訴人謝亞帆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四)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告到案時身穿衣物照 片共17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被告前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 參,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欣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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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