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華皇傑
被 告 彭皇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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