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373號
PCDM,108,審易,373,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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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勝澤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0
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勝澤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3 時50分 許至同年7 月19日12時2 分許,入住告訴人陳俊宏所經營位 於新北市○○區○○○街000 ○0 號怡閣汽車旅館(更名前 為雅格汽車旅館)126 號房,因與女友吵架,竟基於毀損之 犯意,以不明方式使房內電視液晶螢幕破裂及以徒手捶破牆 壁上之木板裝潢而損壞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 刑法第357 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 業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撤回告訴,有本院調 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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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