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志紘(原名卓志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
字第3403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改造手 槍1 紙,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之物品,為違禁物, 因被告卓志紘業已死亡。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第1 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 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自屬於違禁物 ,此為同條例第5 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其死亡,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4034 號為 不起訴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認經送請鑑定結果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 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 ,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7 年11月16日刑鑑字第1078010465號鑑定書1 份 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4034 號 偵查卷宗第55頁),足認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 之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