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8年度,7號
PCDM,108,交簡上附民,7,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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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智耀
被   告 王居正



上列被告王居正因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陳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所涉過
失傷害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民國108年4月1日當庭撤
回上訴,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
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
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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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