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智耀
被 告 王居正
上列被告王居正因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陳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所涉過
失傷害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民國108年4月1日當庭撤
回上訴,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
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
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