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120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羿竹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羿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訊問後,以被告所涉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 上之重罪,經本院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理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規定,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 年4 月11日訊問被 告,並聽取公訴人與辯護人之意見後,原審酌本案已辯論終 結,認被告如能以新臺幣5 萬元具保,應能確保其後續遵期 到庭審理與執行,惟被告仍無法提出前開保證金以取代羈押 之必要性,依被告所涉情節,責付或限制住居均難遏止其棄 保潛逃、藏匿無蹤之動機與可能,不足以達成保全被告以順 遂後續刑事訴訟程序之目的,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其等前 開犯罪情節,縱予繼續羈押亦核與比例原則無違,是被告應 自108 年4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