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乃瑋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6、4562、4594、4601號),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為移轉管轄之判決,而由本
院審理,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771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乃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鄭乃瑋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6年4月 某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止,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 00號住處內,利用智慧型手機,透過網際網路而連接可供公 眾上網登入之「i88在線娛樂官網」簽賭網站,輸入其會員 帳號「W0000000」及密碼「aaa888」後,即得以事先匯款至 「i88在線娛樂官網」所指定、由楊閔(涉犯幫助犯圖利聚 眾賭博罪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簡字第 39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在案)在大眾銀行開設帳戶內(帳號 000-0000000-00)帳戶內儲值之點數為下注籌碼(點數與新 臺幣兌換比率為1:1),於「i88在線娛樂官網」網站進行名 為「百家樂」之賭博,如鄭乃瑋獲勝,即可依賠率獲取賭金 ,如敗北,則其所下注之賭金均歸「i88在線娛樂官網」網 站之經營者所有。嗣經警追查「i88在線娛樂官網」簽賭網 站之金融帳戶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
㈠、他案被告王三井、陸冠廷、柯秋霞、林欣怡、陳世文、劉嘉 展、王建文、潘上樂、楊閔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被告鄭乃瑋於 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36588博彩分析網」、「歐博ALLBET」、「188娛樂城」、 「i88在線娛樂官網」網站列印資料。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示意圖、搜索現場照片 。
㈣、被告楊閔在大眾銀行開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乃瑋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又被 告自106年4月某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止,利用智慧型手機上 網登入簽賭網站持續下注對賭,其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不法 所有之意圖,且於尚屬密接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另按刑事法若 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 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 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㈡、爰審酌被告無賭博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憑,其無視於國家對於遏止賭博風氣之禁令,猶為 本件犯行,實屬非是,兼衡其犯後坦承其過,態度尚可,暨 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紙)、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內湖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影卷第7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 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件賭博財物數量與期間 長短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