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7號
CHDV,108,訴,37,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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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禾馬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勝龍 

被   告 吳麗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07年度訴字第3726號),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捌仟肆佰零陸元,及如「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玖萬陸仟壹佰參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禾馬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9日以 被告周勝龍吳麗媚為連帶保證人,分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120萬元及180萬元,合計借款300萬元,並訂立 借據記約定書乙紙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均自107年5月30日起至110年5月30日止,約定 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94%(目前合計為年 利率1.06% +3.94%=5)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 願比照機動調整【借據第二條】;以上放款並約定應按月 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 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約定書(一般約定 條款)第四條】。
(二)詎被告等自107年9月30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且被告禾馬 實業有限公司及周勝龍其使用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於10 7 年10月19日受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據決往來戶,經多次催



討被告等仍置之不理,依所簽訂借據暨約定書第五條第( 一、二)款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應立即 全部一次清償,被告尚未清償之債務為2,688,406 元及如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 內容,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等返還借款,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及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條 款、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利率查詢結果(均影本)等件為 憑,經本院核對原本無誤,而被告等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 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 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 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 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另按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 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禾馬實業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於未依約清償,尚積 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周勝 龍、吳麗媚均為被告禾馬實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 前揭說明及約定,自應分別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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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
├─┬─────┬───────┬────┬───────┬───────┤
│編│債權本金 │利息及計算期間│利率(年│違約金計算期間│備 註│
│號│ │ │息)﹪ │及利率 │ │
├─┼─────┼───────┼────┼───────┼───────┤
│1│1,075,363 │自107年9月30日│5 │自107年10月31 │帳號00-00000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內部分,按約│ │
│ │ │ │ │定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部分,按約定│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
│2│1,613,043 │自107年9月30日│5 │自107年10月31 │帳號00-00000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內部分,按約│ │
│ │ │ │ │定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部分,按約定│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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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