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莊月卿
訴訟代理人 鄭伯虎
被 告 黃錦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 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 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 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 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 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5萬元及利息,嗣原告於 民國108年4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減縮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給付50萬元及利息。是原告減縮請求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 序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