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35號
CHDV,108,訴,235,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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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洪清冬 



被   告 虹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均 
被   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虹星科技有限公司間屋頂租賃契約書第20條約 定:「如因本約履行產生爭議,雙方應本誠信協商解決。因 本約之履行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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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