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李華山
被 告 李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被告李美花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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