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月英即賴宥瑋之繼承
人、賴俊程即賴宥瑋之繼承人、賴俊竹即賴宥瑋之繼承人、賴苡
婕即賴宥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8,71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9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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