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0號
CHDV,108,補,240,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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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月英賴宥瑋之繼承
人、賴俊程即賴宥瑋之繼承人賴俊竹即賴宥瑋之繼承人賴苡
婕即賴宥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8,71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9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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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