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合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登源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邦大第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89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19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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