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沈呂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頂新和德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頂新和德文教基金會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頂新和德文教基金會於民國( 下同)108年3月19日向彰化縣政府申請捐助章程變更登記, 經彰化縣政府同意備查,故依彰化縣政府108年3月26日府教 社字第1080095337號函辦理聲請變更捐助章程,變更前、變 更後如附件所示,以利辦理法人變更登記等語。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108年3月26日府教 社字第1080095337號、財團法人頂新和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新舊章程條文對照表為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 頂新和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且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 所示修正後之條文,與財團法人之宗旨並無違背,亦無牴觸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