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游素菊
相 對 人 游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戶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親游輝出生別長男,因戶政機關登 記錯誤,聲請更正原次男之誤。聲請人父親游輝是游丙祖父 長子,因當時堂伯父游約出生時誤登記為游丙之長子,游約 已向員林戶政機關提出其生父為游溪(原地址源潭里三潭巷 36號),也已遷回其游溪之子之事實,當時戶政單位並未將 游輝之出生別改為游丙長子之誤,聲請再寄乙份繕本到員林 戶政事務所即可,相對人游約不用寄繕本等語。二、按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 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 之登記。戶籍法第5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人如 認其父親戶籍登記有誤,應由戶政事務所為更正登記。如聲 請人對於戶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 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救濟。如不服訴願決 定,得依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本件聲 請人向普通法院聲請更正其父親戶籍登記,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