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張青春
上列聲請人張青春因與相對人曹彭美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張青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曹彭美玲(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
0巷00弄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確認相對人正確姓名究為「曹彭美玲」抑或為「曹彭美鈴
」?聲請狀如有誤載,並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