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50號
CHDV,108,司票,750,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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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張青春 
上列聲請人張青春因與相對人曹彭美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張青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曹彭美玲(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
  0巷00弄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確認相對人正確姓名究為「曹彭美玲」抑或為「曹彭美鈴
  」?聲請狀如有誤載,並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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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