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許鴻仁
上列聲請人許鴻仁因與相對人吳昊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
鴻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
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