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68號
CHDV,108,司票,668,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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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林誌緯 
上列聲請人林誌緯因與相對人張信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誌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
  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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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