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 請 人 林育正 上列聲請人林育正因與相對人劉育亘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育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同 段11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 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義務人等所有資訊均 應揭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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