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57號
CHDV,108,司拍,57,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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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林育正 


上列聲請人林育正因與相對人劉育亘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林育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同
  段11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
  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義務人等所有資訊均
  應揭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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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