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56號
CHDV,108,司拍,56,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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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鍾永康即鍾博文



上列聲請人鍾永康即鍾博文因與相對人白宏文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鍾永康即鍾博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證明抵押權登記擔保債務人「白權」為(所述對中國農民銀
  行借款)之借款人,以明聲請人確係代借款人白權清償而已
  承受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對白權有債權存在,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
  ★(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程序,僅得依形式審查原則,就聲
   請人提出外觀證據為判斷。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
   明書影本,業已載明聲請人鍾博文係借款人,白權僅係保
   證人。而聲請人主張實際借款人為白權,聲請人僅係名義
   人,此部分主張並無外觀證據,非非訟程序所能審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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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