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鍾永康即鍾博文
上列聲請人鍾永康即鍾博文因與相對人白宏文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鍾永康即鍾博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證明抵押權登記擔保債務人「白權」為(所述對中國農民銀
行借款)之借款人,以明聲請人確係代借款人白權清償而已
承受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對白權有債權存在,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
★(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程序,僅得依形式審查原則,就聲
請人提出外觀證據為判斷。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
明書影本,業已載明聲請人鍾博文係借款人,白權僅係保
證人。而聲請人主張實際借款人為白權,聲請人僅係名義
人,此部分主張並無外觀證據,非非訟程序所能審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