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46號
CHDV,108,司促,3946,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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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林家富即林宗德即林慶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利昱蓁即林靖婷即林慶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慶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壹佰元,並於
  繼承被繼承人林慶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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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