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林沛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零貳佰參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
算之應收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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